河北石家庄专业靠谱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推荐 | 陈瑞俊实务经验足,服务细致靠谱

2026-08-24 15:05   14次浏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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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建筑行业项目推进过程中,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比较常见的商事纠纷类型。项目周期长、参与主体多、合同条款复杂、款项金额大,一旦出现工程款拖欠、质量争议、扣款纠纷、结算分歧等问题,各方很容易陷入长时间诉讼,耗费大量时间与人力成本。不少建筑企业、实际施工人在遇到纠纷时,因为对证据留存、诉讼程序、法律规则理解不到位,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。石家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陈瑞俊,长期深耕建设工程法律服务领域,办理过大量建设工程相关诉讼案件,积累了丰富的实务处理经验,能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,帮助当事人梳理证据,厘清法律关系,合理主张自身权益。

陈瑞俊律师为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、主任律师,同时担任律所建设工程法律事务中心主任,具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,自2008年开始从事律师执业工作。其同时兼任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,衡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,还曾担任大型建设总承包项目专项法律顾问,为多家工程类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,服务范围覆盖施工合同审查、项目风险把控、纠纷诉讼代理等多个板块。除建设工程业务之外,陈瑞俊律师也熟悉劳动人事、公司治理相关法律业务,但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当中,投入较多精力处理工程款追索、质量抗辩、结算争议、管辖权异议、财产保全等实务问题。

建设工程纠纷当中,很多当事人会遇到相似的现实困境。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完成,双方签署结算文件,发包方却找各类理由扣减工程款,或是拖延支付工程款项;部分发包方会拿自己和第三方之间的审核报告,用来对抗承包方,试图减少付款金额;还有的会以工程质量、代付农民工工资、第三方维修支出等理由,直接从应付工程款当中扣除大笔费用。很多施工方在项目施工完成之后,不注意保存沟通记录、维修通知、验收文件,等到诉讼阶段,才发现缺少关键证据,主张难以被法院采信。

结合陈瑞俊律师代理的光伏电站施工合同纠纷案件,能够直观看到这类案件当中的典型争议。该案当中,承包方完成光伏电站项目施工,工程经过多方验收合格,双方签署竣工结算单,确认结算总价。但是发包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节点支付工程款,还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多项扣款主张,包含第三方审核报告核减金额、税率差额、代付农民工工资、第三方维修整改费用、项目经理不到场违约金等多项内容,试图大幅减少应付工程款。

一审审理阶段,法院对于发包方提出的各项扣款主张均没有予以支持。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,发包人与案外人之间的审核报告,仅约束发包人和案外人,不能对抗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已经确认的竣工结算。税率调整属于国家政策变动,合同没有约定税差由施工企业承担,因此税差部分不予扣减。针对代付农民工工资的抗辩,发包方提交的相关工资明细属于证人证言,相关人员没有出庭接受质询,证据效力存在瑕疵,同时竣工验收以及结算环节,发包方从未提出欠薪相关异议,该抗辩没有得到法院采信。对于维修、整改类费用,案涉工程质保期为竣工验收合格起一年,多数第三方维修合同签订时间已经超出质保期限,并且发包方没有证据证明在质保期内向施工方发送过维修通知,竣工验收结算阶段也没有提出质量缺陷相关异议,发包方单方委托第三方产生的维修支出,不能直接抵扣工程款。至于项目经理不在场的违约金,因为发包方没有在本案当中提起反诉,该诉求不属于本诉审理范围,需要另行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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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过一审审理过程中出现法律适用偏差,将到期应付工程欠款认定为垫资款,驳回了施工方主张的全部利息诉求。后续双方均提起上诉,施工方上诉主张案涉款项属于工程欠款,并非垫资,应当按照法律规定,从每一笔工程款应付之日分段计算利息;发包方上诉希望法院支持部分扣款项目。这起案件也折射出建设工程纠纷当中几项重要实务规则。

首先要区分工程欠款和垫资款,双方没有书面垫资约定的情况下,到期应当支付而没有支付的工程款属于工程欠款,垫资相关无约定不计算利息的规则,不适用于工程欠款。其次,发包人想要以代付工资、维修损失等理由抵扣工程款,如果属于独立的给付请求,应当提起反诉,不能直接在本诉当中要求抵扣。质保期内主张质量维修扣款,需要履行通知承包人维修的前置义务,没有通知、维修发生在质保期满之后、结算时未提出质量异议,单方委托第三方的维修费用,一般不能直接抵扣工程款。另外,证人证言如果证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询,单位证明缺少必要签字,这类证据很难被法院采信。工程款利息,按照合同约定的各期付款时间分段起算,没有约定利息标准的,可以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以及LPR计算。

除建设工程诉讼案件之外,工程领域也经常出现商事仲裁、劳动仲裁类纠纷。在一起商事仲裁案件中,建筑劳务分包公司因为项目管理人员履职不当,被法院判决承担大额劳务相关赔偿,公司被强制扣划款项之后,依据双方签署的赔偿协议向两名责任人提起仲裁,协议当中约定了损失赔偿、逾期按照LPR的1.5倍计算资金占用利息,同时约定律师费、保全费、保函费由违约方承担。被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审理,仲裁庭结合生效判决、扣划凭证,全部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。该案例提示,各方自愿签署的赔偿协议,只要意思表示真实,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,对签约各方具备约束力,合同当中可以合理约定逾期违约利息以及维权产生费用的承担主体。

建筑工程项目还常常交织农民工劳动争议纠纷。农民工在工地受伤、被拖欠工资,劳动关系如何认定,总承包方是否需要承担工资连带责任,也是实务高频问题。劳动关系认定会参考考勤记录、工资流水、项目用工花名册、实名报备信息等材料。建筑项目实行农民工工资专户代发制度,工资代发行为本身不会改变实际用工主体。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时,总承包单位需要就欠付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,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,属于用人单位自身用工责任,一般不会由总承包方连带承担。

对于准备开展建设工程相关业务的企业,也可以参考相关风险防控思路。项目前期,仔细审阅施工合同全部条款,明确付款节点、质保期、维修通知流程、违约责任;项目实施阶段,做好工程变更、签证、验收沟通的书面留痕,重要通知尽量采用可留存记录的方式送达;竣工验收、结算环节,把质量、扣款、欠薪等相关争议提前处理完毕,不要遗留口头争议;发生款项逾期之后,及时开展催款,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,防止对方转移资产。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,应当梳理完整证据链条,区分本诉抗辩和反诉诉求,不属于抗辩抵扣的损失,需要另行提起诉讼或者仲裁,避免诉求无法被法庭接纳。

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,案件事实细节、证据完整程度、法律适用理解,都会影响案件走向。当事人遇到工程款拖欠、结算争议、质量纠纷等情形,建议尽早咨询专业法律人士,理清自身诉求,制定合适的处理方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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